江苏 | 关于印发《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 苏 省 律 师 协 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宗旨】为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实践,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的适用范围: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机构或个人会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债权审查程序】本指引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将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个阶段。管理人在各阶段按照本指引履行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职责。第二章 债权申报阶段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公告、通知第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公告】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在该网站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 【债权申报的通知】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后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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